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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与法同行》嘉宾律师点评说法-1
2013-08-15 19:38:27 来源:李少华
阜阳广播电视台《与法同行》律师点评说法-1
王先生咨询:我是一名商场营业员,最近,商场搞店庆,全场商品打折促销,我们每天9点上班营业、中午不休息,晚上10点闭店下班,每天工作13个小时,连续一个多星期。活动结束,我们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,但店领导却称无加班费,不满意就走人。面对这种情况,我决定申请劳动仲裁,但此时却发现,自己手中只有工友的证言和店庆的宣传单,记载我们上班、下班时间的出勤簿等重要证据都在店方手中。那么,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能打赢官司吗?
请无证者修电梯致人摔伤 物业维修者应共同赔偿
柏女士咨询:前不久,由于小区的电梯吊绳出现故障,物业公司为省钱,也为使电梯尽快恢复工作,遂找来没有相应资质的华某维修,公司在其完成任务后支付了500元报酬。次日,因为华某的维修不到位,电梯吊绳在运行中脱落,致使乘坐电梯的我从三楼坠落受伤,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。事后,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遭拒。对方称其已交给华某维修为由,让我找华某索要。华某则表示其没有赔偿能力,只能在500元收益范围内担责。我想咨询究竟应由谁赔偿?
李少华律师点评:公司与华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。关于因承揽活动所造成的损害,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即承揽人在任何情况下,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,定作人必须分担责任的情形是对“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”。本案中,华某作为承揽人,也是电梯吊绳的更换者,却未能保证更换作业到位,对柏女士所受损害自然难辞其咎。物业公司将电梯维修工作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华某完成,属于选用对象有失误,明显违反规定,应当担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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