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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与法同行》嘉宾律师点评说法-1

2013-08-15 19:38:27 来源:李少华


《与法同行》嘉宾律师点评说法-1

阜阳广播电视台《与法同行》律师点评说法-1

    加班举证由谁承担?
    王先生咨询:我是一名商场营业员,最近,商场搞店庆,全场商品打折促销,我们每天9点上班营业、中午不休息,晚上10点闭店下班,每天工作13个小时,连续一个多星期。活动结束,我们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,但店领导却称无加班费,不满意就走人。面对这种情况,我决定申请劳动仲裁,但此时却发现,自己手中只有工友的证言和店庆的宣传单,记载我们上班、下班时间的出勤簿等重要证据都在店方手中。那么,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能打赢官司吗?
    李少华律师点评:劳动仲裁法及民诉证据规定,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单位应当提供;用人单位不提供的,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,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,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。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: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,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。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,用人单位不提供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。

    请无证者修电梯致人摔伤 物业维修者应共同赔偿
    柏女士咨询:前不久,由于小区的电梯吊绳出现故障,物业公司为省钱,也为使电梯尽快恢复工作,遂找来没有相应资质的华某维修,公司在其完成任务后支付了500元报酬。次日,因为华某的维修不到位,电梯吊绳在运行中脱落,致使乘坐电梯的我从三楼坠落受伤,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。事后,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遭拒。对方称其已交给华某维修为由,让我找华某索要。华某则表示其没有赔偿能力,只能在500收益范围内担责。我想咨询究竟应由谁赔偿?

 李少华律师点评:公司与华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。关于因承揽活动所造成的损害,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即承揽人在任何情况下,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,定作人必须分担责任的情形是对“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”。本案中,华某作为承揽人,也是电梯吊绳的更换者,却未能保证更换作业到位,对柏女士所受损害自然难辞其咎。物业公司将电梯维修工作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华某完成,属于选用对象有失误,明显违反规定,应当担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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